老人立下多份遗嘱,哪一份才最具效力?

由于年岁渐长,林某便于2017年2月1日自己在家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林某在该遗嘱中清晰写明,在自己离世之后,其全部的遗产将由小女儿小可继承,并在遗嘱下方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林某又请了张律师单独来到家中,为其代书一份遗嘱,但此次遗嘱内容并不同于之前的亲笔遗嘱,而是写明了其全部遗产将由二女儿小霞来继承。又过了几月,同年8月份,林某因病被大女儿小玉送至医院急救,危急之下林某又再次口头立下遗嘱一份……
89岁的林某共有三个女儿,分别是小玉、小霞和小可。由于年岁渐长,林某便于2017年2月1日自己在家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林某在该遗嘱中清晰写明,在自己离世之后,其全部的遗产将由小女儿小可继承,并在遗嘱下方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林某又请了张律师单独来到家中,为其代书一份遗嘱,但此次遗嘱内容并不同于之前的亲笔遗嘱,而是写明了其全部遗产将由二女儿小霞来继承。
又过了几月,同年8月份,林某因病被大女儿小玉送至医院急救,危急之下林某又再次口头立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则是自己全部遗产将由大女儿小玉继承,而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也均可作为见证人。
待林某病情好转后便出院休养,也并没有再立新的遗嘱。次年冬天时林某不幸离世,而其三名女儿也因为遗嘱问题产生了纠纷,她们都共同认为自己应当成为林某财产的遗嘱继承人。由于调解不成,遂诉至法院。
对此中律法律咨询网认为,对于林某的遗产应由小女儿小玉继承。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对于代书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由于林某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只请了张律师一人来到家中代书,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
另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之规定:被继承人若在危急情况下,则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林某病情好转、脱离了危机,因此该份口头遗嘱也丧失了效力。最终,有效的则是其于2017年2月1日所立下的亲笔遗嘱,其财产应由女儿小可继承。
以上便是本文对于立多个遗嘱案件的简要分析,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另外,如果大家还有其它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直接联系中律法律咨询网,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 发表于 2019-08-20 15:48
  • 阅读 ( 752 )
  • 分类:社会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

0 条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中律法律
中律法律

2 篇文章

作家榜 »

  1. 美丽乡村 193 文章
  2. 中康体检 181 文章
  3. 随便叫啥 158 文章
  4. 海之歌 143 文章
  5. bookmai 132 文章
  6. 农富天下小阿楠 103 文章
  7. 跨境优选 103 文章
  8. 明明 84 文章
优选问答网